我国的各级各类医院遍布全国各地,根据卫生部2001年统计年报数据,全国仅县及县以上医院,就有15451家,床位数为2176154,按现状医院污水排放量系数估算,其污水排放总量约160万m3/d。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诊所单个污水排放量不大,但数目众多,分布广泛,治理不容忽视。
医院污水的特点决定对其无害化处理是非常严峻的问题。非典等一些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疾病在社会上蔓延,对现有医院污水处理的工艺技术水平及其设施,是一种严重的考验,暴露出医院污水处理的现状令人担忧和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不足等问题。同时也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此更加关注与重视,并逐步形成了共识:医院污水形势严峻,大面积的无害化处理势在必行。
1.3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及医院的义务与责任所在
传染病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排放标准及给排水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医院污水处理排放均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被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要求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也指出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医院污水处理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是和人们生活健康息息相关的大问题,是医院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和规章,也是衡量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医院性质与宗旨(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决定了医院污水治理与消毒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其对人民健康负责态度的表现。
2.1 全面而系统
⑴ 控制过程全面而系统,对医院污水产生、分类收集、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⑵ 医院污水处理与医院建设、规划及设计,特别是建筑给排水设计有机结合。
⑶ 医院污水处理纳入医院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中,一方面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确保有害化学品、药剂、抗生素和放射性物质不被弃置排入污水管道。另一方面要加强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并强化维护管理,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2 严格达标排放
⑴ 凡现有、新建、改建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都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⑵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⑶ 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地有要求的尚应符合当地的要求。
2.3 分类收集、就地(预)处理
⑴ 医疗机构行政区和职工生活区的污水可根据需要与病区污水分流。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⑵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